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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志聪与被执行人蔡文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
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更新日期:2021-03-27 浏览次数:

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(2021)粤01执117号蔡文熙:本院立案执行李志聪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。

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21)粤01执117号执行裁定书。

  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:申请执行人李志聪与被执行人蔡文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(2020)第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,根据李志聪的申请,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,立案标的为元。 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,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。 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,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、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、证券、工商、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,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,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 2021年2月19日,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文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

   2021年3月1日,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、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、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,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,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。 本院认为,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,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同时,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(试行)》的规定,裁定如下:本院(2021)粤01执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;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 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
   特此公告。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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